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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實施細則
2011-07-01      舉報中心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干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有關事項的報告及審核工作。

(一)省委組織部負責向中央組織部報告省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并負責受理和審核各市(州)、省直部門(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二)各市(州)黨委組織部負責向省委組織部報告本市(州)黨委管理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并負責受理和審核各縣(市、區(qū))、市直部門(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三)各市(州)、省直各部門單位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應按規(guī)定及時向省委組織部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各縣(市、區(qū))、市(州)直部門(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按規(guī)定及時向本市(州)委組織部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照要求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一)在本地機構改革或按照上級要求機構上劃、下劃、改變屬性和隸屬關系等機構變動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二)主要領導成員已被上級考察擬提拔使用或已經(jīng)明確談話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三)越級提拔干部的;

(四)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jīng)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五)市、縣、鄉(xiāng)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其中,鄉(xiāng)(鎮(zhèn))黨政正職報市(州)委組織部審批,市(州)、縣(市、區(qū))黨政正職報中央組織部審批;

(六)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的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shù)配備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時,應當在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前,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jīng)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五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黨委(黨組)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市州黨委一批集中提拔干部超過30人或一批集中提拔、調整干部超過80人的,省直各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一批集中提拔干部超過10人或一批集中提拔、調整干部超過20人的(縣市區(qū)黨委一次集中調整提拔干部的數(shù)額由市州黨委作出規(guī)定);

(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tǒng))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qū)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或由非領導職務改任領導職務的;

(五)領導干部任職時間不足1年需重新調整崗位的;

(六)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七)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guī)定任期需要繼續(xù)留任的;

(八)從企事業(yè)單位調入黨政機關擔任縣(處)級職務的;

(九)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市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及法檢兩長,省直、市(州)直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第六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就有關事項征求意見時,應當在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情況統(tǒng)計表》,其中第五條第(一)、(三)、(四)、(六)項還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推薦、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審批表》等。

第七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受理和審核有關報告及征求意見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jīng)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相關干部任用事項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八條 凡違反本實施細則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處(科)室根據(jù)各自職責和分工,配合干部監(jiān)督處(科)室共同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和受理審核工作。

第十條 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文書檔案。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和受理審核中形成的文書材料,由干部監(jiān)督機構和相關干部處(科)室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每半年應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及時發(fā)現(xiàn)規(guī)律性、苗頭性問題,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的對策和建議,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上級黨委組織部。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直屬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及高等院校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甘肅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擬提拔任用干部情況統(tǒng)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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